株洲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25-02-28作者: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获取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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