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事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8-06作者:信息来源: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协议管理,自愿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或药品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5〕3号)的规定,予以办理,医保经办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如委托他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委托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
特此告知!
株洲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8月6日

责任编辑: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