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31作者:信息来源:
一、起草背景
根据《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株政发〔2017〕13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医保、税务、教育部门和学校各自职责,部署好2023年度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有必要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共同印发。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在深入调研、全面分析近年我市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的基础上,于2022年7月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广泛征求了市、县市区医保、教育、税务部门和部分学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5条,从“对象范围”“参保缴费”“医保待遇”“职责分工”“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对全市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对象范围,明确了将参保学生分为“大学生”和“中小学生”两种参保群体;
二是参保缴费,明确了在校学生参保的属地原则、参保登记方式和待遇享受时间;
三是医保待遇,明确了参保学生可享受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保障、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在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待遇,并增加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保障以及伤残、身故的一次性补助;
四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医保、教育、税务部门和学校有关学生参保工作的各自职责;
五是部署了2023年度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责任编辑: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