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28作者:信息来源:

一、文件出台背景

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64号)明确规定:“各市州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为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制度,细化救助标准,确保资金收支平衡,有必要制定《转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执行的范围

《通知》明确本市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包括:

(一)调整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湘医保发〔2022〕64号文件中明确的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界定要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限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优化重特大疾病救助申报审核流程。各县市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稳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3月31日前完成结算。

(四)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64号)全文。

责任编辑: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