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9作者:信息来源:

 一、调整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工作部署,响应国家鼓励生育三孩政策,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提高我市生育保障水平,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目前,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株洲市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株洲医保发〔2019〕2号)文件执行,我市的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处于长株潭三市较低水平。定期产检能持续监测各个阶段胎宝宝的生长发育情况,预先排查一些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和畸形,对实现优生有积极的作用。现在准妈妈们孕期到医院做常规产检的频次比以往都有所增加,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没有跟上现在的需求,通过提高标准能进一步减我市的轻育龄妇女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对促进生育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调整后的待遇水平

株洲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单胎800元,多胎9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023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原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的上调,是我市医保部门积极支持生育政策的又一有力措施,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权益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责任编辑: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