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4作者:信息来源: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管理精细化治理能力,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2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9号)等文件制定。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要求,为抓好工作落实,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文件主要是将省市两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归纳总结,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1.规范备案受理时间。县市区医保部门工作日接受申报,市医保局每季度汇总。

2.规范备案受理流程。市医保部门受理全市执行一类价格公立医疗机构申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进行申报,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受理汇总,汇总后报市医保局。

3.规范备案受理资料。申报资料根据具体申报内容按需提供相关附件。

4.明确备案相关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做到“应备尽备”,不得瞒报、漏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以及规范;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