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05作者:株洲市医保局信息来源:株洲市医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报告由株洲市医疗保障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株洲市医疗保障局紧紧围绕《株洲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盯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主动公开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切实加强主动公开。聚焦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更新发布了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政策解读、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规划计划、建议提案等政府信息。公开了湖南省“株洲市际联盟”低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情况,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回头看”情况,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情况,2023年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及信息变更情况,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部门预决算,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预算支出绩效自评报告,2023年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余主要指标,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答复。出台并公开了政策文件,包括《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宁疗护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口腔种植集采及价格落地监管的通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进行了政策解读。更新并发布38项“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等综合办事服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7件,上年结转依申请公开0件,其中予以公开3件,部分公开0件,不予公开3件,无法提供0件,不予处理0件,其他处理1件,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申请公开0件。因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0件,行政诉讼案件0件,其中0件正在处理中。

(三)政府信息管理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贯彻落实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局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政务公开负责的责任机制。所有信息公开前均仔细把好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切实规范完善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发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株洲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265条,访问次数179622次,“株洲医保”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179条,阅读次数238154次。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要求,定期开展错词错链断链检查,确保网站运行稳定、功能正常。

(五)监督保障

根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规范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要求,优化政务公开考核指标,纳入局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好考核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健全领导机构,严控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到人;坚持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及时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做好整改工作;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7

2

2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7

0

0

0

0

0

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

0

0

0

0

0

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1

0

0

0

0

0

1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2

0

0

0

0

0

2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0

0

0

0

0

1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7

0

0

0

0

0

7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抓好工作的积极主动性需要提高;二是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解读形式不够丰富,解读质量有待提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理论指导实践作用发挥不够有效,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论知识方面存在短板。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和回应关切力度;三是坚持政务信息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各类政务信息;四是结合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平台,加大网上公开,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切实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未向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责任编辑:杨浩